陕西省***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怀军,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执行人:***教育科技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彦彪,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延安市***政府大楼。
委托代理人:齐岗,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教育科技体育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陕西省***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教育科技体育局履行以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71755.87元及利息(利息以3171755.8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教育科技体育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教育科技体育局承担案件受理费32174元,执行费34117.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教育科技体育局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工程款1171755.87元及利息1145753.2元和鉴定费65000元,共计2382509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梁 志 喜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 世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