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68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怀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90型砖、标砖砖款共计1188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志丹县杏河镇张渠作业区标准化井场建设工程,被告**为该工程负责人,其与原告联系,经协商一致,由原告为其工程提供90型砖及标砖,2017年约定90型砖每块0.52元,标砖每块0.28元,原告提供了89000块90型砖,28000块标砖,2018年约定90型砖每块0.58元,原告提供了284000块90型砖,原告经与被告**结算,2017年欠90型砖46280元、标砖砖款7840元,2018年年欠90型砖砖款164720元,上述款项共计21884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剩余118840元一直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该案无法依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原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袁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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