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684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5月27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怀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标砖材料款共计17452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9年间,原告受雇于被告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由原告提供被告位于志丹县张渠作业区标准化井场建设工程的标砖供给,原告分三批供应分别于2017年供应364000块,每块0.32元,共计116480元、2018年供应306000块,每块0.38元,共计116280元、2019年供应116000块,每块0.36元,共计41760元,以上价款共计274520元。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00元,现剩余174520元未付。现原告已提供了该项工程所需的标砖,但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该批标砖的剩余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该案无法依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袁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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