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陕西省***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即由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826053.67元及利息(利息以3826053.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余款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延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的鉴定费112880元由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负担。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缴纳案件受理费38311元。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826053.67元及利息(利息以3826053.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余款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延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的鉴定费112880元由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负担。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缴纳案件受理费38311元、执行费417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3826053.67元及利息(以判决书为准),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和解之日)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日鉴定费112880元由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延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铁边城镇人民政府承担案件受理费38311元、执行费417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蔺 琼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