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恢5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2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首次立案执行,于2020年12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再次立案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7日、2022年8月2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各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依法对盐城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阜宁县阜城街道天鹅国际商业中心3号楼一层A103、A104、A105、A106、A107、B102、B103、B104、B110、二层201、202、203、204、205、206、218、三层302、303、304、305、306、7号楼一层B102、B103、B104、B105、B106、B107、B108、二层A204、A205、A206、A207、A212、B202、B203、B204、B205、B206、B207、B208、三层A305、A306、A307、A308、A309、A310、B302、B303、B304、B306、B307、B308室的52套不动产予以网络司法拍卖,但一拍、二拍均流拍,二拍流拍价为2256.3296万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愿意以二拍流拍价接受上述不动产以物抵债,本院已将上述不动产裁定给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物抵债。
三、本院通过约谈被执行人及对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盐城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2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顾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宽
书 记 员 许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