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付,男,1961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9395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