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85号
申请保全人: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保全人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359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保全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交纳160000元的保全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同等数额的保全保证金,本案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华 佳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