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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85号之一 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扬州搏韵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扬州市江都区。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利,扬州市江都区。 第三人:***,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扬州市江都区。 第三人: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利,扬州市江都区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苏098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苏09民终579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苏098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根据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追加扬州搏韵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后本院依法追加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华 佳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