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

执行裁定书

201901127483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陕011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于20199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互联网存款信息、无保险、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康晓纲

       *   

          

00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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