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锋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66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9649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锋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9962285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锋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1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49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锋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本院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到庭;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陕西锋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党白鹭

   审判员      王峥伟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打印人:*** 校对人:党白鹭 送达时间2019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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