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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申3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学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斌,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邢云侠,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理,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存在瑕疵、“三方协议”真实有效,陕西华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应当认定“三方协议”的效力,其项下约定的损失补偿应按约支付给申请人。三、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人员混同,有恶意串通嫌疑,通过涉案工程逃避债务。综上,二被申请人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五项申请再审。请求:1、判令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下欠工程款。2、判令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三方协议”中约定的停工补偿。3、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及再审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收到原判决,2020年7月5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后答疑,2020年7月28日向我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经审查,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伟立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少锋
审判员李光华
审判员张战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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