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2045之1号
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北区)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28G2K。
法定代表人:朱亚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嘉睿、张铮,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宏泰小区东3号6楼圆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7985239J。
法定代表人:王艺栋。
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经多次查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居住地的线索和联系方式,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9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