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2045之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北区)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28G2K。
法定代表人:朱亚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嘉睿、张铮,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宏泰小区东3号6楼圆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7985239J。
法定代表人:王艺栋。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做出(2022)陕0602民初20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84277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84277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