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2045号
申请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北区)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28G2K。
被申请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宏泰小区东3号6楼圆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7985239J。
申请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8427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投保6884277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8427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