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0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信达管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众信达管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除对查询出被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已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封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