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3637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永兴路信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22353366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7985239J。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延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5593800678。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陕西卓雅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32309Y。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女性,198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
被执行人:***,女性,1992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
执行人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卓雅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公证处做出的(2021)陕延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卓雅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卓雅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9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8日的利息、罚息2278706.27元、自2021年6月8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案件公证费10000元。执行费77589元,2022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3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演晴利
审判员李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