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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延安市申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1639号 原告: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延安市申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与被告延安市申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号码及地址,均无法联系和找到被告公司。经本院要求,原告至今无法予以补正。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该提供被告的准确通讯地址、住址和联系方式。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公司的准确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导致本院无法找到三被告,且经本院要求原告补正信息,原告不能予以补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其起诉应该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19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