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执359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陕西关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延安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鸿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陕西众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延安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1)第2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99,999,999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40,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91,418.34元;3、承担仲裁费584,915元;本案执行费168,321元。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号XX幢XX室、被执行人延安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延安市延安新区XX号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处及地上建筑物;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陕西卓雅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股权(认缴出资额:500万元)、持有延安优优美国际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6%股权(认缴出资额:300万元),但因申请执行人现与被执行人就上述财产(停工烂尾)处置问题正在协商中,故涉案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甄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