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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异54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系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高会爱,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杨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执行人:王**侠,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男,1978不安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延安市申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永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第三人:陕西卓雅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会爱、***、王**侠、**、***、**、***、延安市申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胜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卓雅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