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特245号
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运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静,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莲莲,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嘉兴,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31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浩
审 判 员 崔 志 刚
审 判 员 韩 娟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 浩 谋
书 记 员 孙 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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