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 定 

 

(2020)陕01民特245号

 

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运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静,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莲莲,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嘉兴,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31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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