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405号
原保全申请人:西安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6838885XXX。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堡XX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515810XXX
法定代表人:金X。
西安XXX有限公司与西安XXX有限责任公司、西安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265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X有限责任公司、西安X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640.76元。2022年5月27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13民初32108号民事判决,一、西安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313164元及损失;二、西安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X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西安X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11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民终138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并不承担向申请人的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X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0640.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