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坚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吕长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坚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因本院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1073570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且异议案件正在审查,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7执151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乐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岳锐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执行员 张文英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