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财保33号
解保申请人: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管发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陕0113民初2717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733.7元与已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于172733.7元的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年1月5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13民初2717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72733.7元的冻结或相当于172733.7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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