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1794号
原告: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一路与文景路十字西北角文景商务广场******10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9702L。
法定代表人:张贵所,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利,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91382067X。
法定代表人:孙玺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平,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开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95475092T。
法定代表人:王晟华,职务:经理。
第三人:陈龙心,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10.00元,减半收取45905.00元,由原告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海龙
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
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苏 颖
书 记 员 徐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