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北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开发区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95475092T。
法定代表人:王晟华,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万丰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91382067X。
法定代表人:孙玺珉,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智慧新城小区1号楼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0000081589702L。
法定代表人:张贵所,职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826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