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所,职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826执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