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所,职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826执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