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8317号
原告:西安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橡树星座1幢3单元11层3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宇飞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八里村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宇飞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