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丘佐念,**,***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恢1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安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执行人:丘佐念,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安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丘佐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3民初29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安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丘佐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指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财产信息,并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前往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因属于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状况,轮候查封了执行人***名下中华牌汽车壹辆,因属于轮候查封且该车辆并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该车辆;随后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155040元及利息。因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恢1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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