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4542号
原告: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汪春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继军,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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