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安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异1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第3幢1单元6层106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创,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安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水晶城B座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陈村镇西吴头村六组058号。
第三人***,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安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栩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