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民初831号 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九村镇龙潭村委会干海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59712907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九村镇九村村委会蛟龙潭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MA6NBCF5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许家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131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1240元(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杨 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