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23民初186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3日生,快递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现住地址: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公租房18幢1**6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5920011202688。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1315M,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许家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