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45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3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206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执行费48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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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