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02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长丰大厦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112781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8年7月2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雄伟,男,生于1985年10月14日,生于1985年10月1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10月10日,汉族,榆林市绥德县人,现住该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1日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之夫,
本院在执行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民生路北牛家梁林场家属楼2幢1-101室及榆林市榆阳区红山民生路北牛家梁林场家属楼-2号(房产证号:00××91)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系其所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北大街84号1层1号(房产证号:01××50)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系其所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西人民路龙盟豪苑-1(房产证号:00××85)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系其所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长丰大厦1幢4层05号(房产证号:00××72)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系其共同共有。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民生路北牛家梁林场家属楼2幢1-101室及榆林市榆阳区红山民生路北牛家梁林场家属楼-2号(房产证号:00××91)的房产;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北大街84号1层1号(房产证号:01××50)的房产;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西人民路龙盟豪苑-1(房产证号:00××85)的房产;
查封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长丰大厦1幢4层05号(房产证号:00××72)的房产;
五、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变更登记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