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245号
原告: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金刚寺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7********。
被告:**甲,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金刚寺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7********。
被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住榆林市榆阳区金刚寺村西庄**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62********。
原告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甲、***消极应对诉讼的行为可能使得案件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告***、**甲、***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少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薛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