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8390号
原告: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长丰大厦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11278195。
法定代表人:高艳娥,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高莉、张调,均系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柳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杜万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