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802执保265号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世权、胡永飞,袁波,郭雄伟、高艳娥、高雁军: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保全人榆林市粉刷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世权,胡永飞,袁波,郭雄伟 ,高艳娥,高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7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白世权在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0.000669%的股权予以冻结,金额为57801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冻结了白世权在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持有的0.000669%的股权股金(账号为2710010001704000067522),股利账号2710013701109000047262非该银行开户,无法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02执保265号执行案件执行保全完毕,于2019年8月3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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