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财保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欣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怡怡,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中天紫恒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耀,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天紫恒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陕0881财保3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天紫恒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账号:XX)内存款46.4872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封保全申请人三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天紫恒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账号:XX)内存款46.487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孝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