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4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郡县南隆镇枣儿罗家沟村1组。
委托代理人***、***,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华龙大厦19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宜川县城夜月商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安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交通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川县德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宜川县县城西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郝海魂,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马家湾社区园丁家园小区。
原告***与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安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宜川县德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郝海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81802元,减半收取409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牛菲
人民陪审员张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