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4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郡县南隆镇枣儿罗家沟村1组。
委托代理人***、***,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华龙大厦19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宜川县城夜月商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安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交通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川县德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宜川县县城西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郝海魂,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马家湾社区园丁家园小区。
原告***与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安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宜川县德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郝海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81802元,减半收取409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牛菲
人民陪审员张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