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22民初49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661107XXXX。
被告: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夜月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068477587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油槐镇余家村北喜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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