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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2民初162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9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宜川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欠三原告的工程款全部支付,故三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徐 春 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海 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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