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02民初4117号
原告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鸿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鹏,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其余5000元退还原告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晶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常四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