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9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844218.6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2017)陕民再44号民事调解书,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44218.66元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44218.6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