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7404号
原告: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鸿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阳阳。
被告:陕西新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花。
被告:张秀花。
被告:鱼某。
原告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公司)与被告陕西新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秀花、鱼某、张秀花、鱼某(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张秀花、鱼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远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原告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