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7404号
原告: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鸿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阳阳。
被告:陕西新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花。
被告:张秀花。
被告:鱼某。
原告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公司)与被告陕西新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秀花、鱼某、张秀花、鱼某(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张秀花、鱼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远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原告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