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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3民初1376号 原告:***,男,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告:陕西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与陕西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丰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