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合同款人民币2649654.55元并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8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180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民申308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提级执行,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