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918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亿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边加涛,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