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3621号
原告:陕西合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合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合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合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合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合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霍晓川
书记员韩凯宇
202201033621916101040667916100007700006325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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