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0691号
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
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因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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