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3527号
原告: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E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庄强。
原告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